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卖房人违约不愿过户,买房人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5-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过户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表示其父母有一套唯一住房,父亲已经和买家完成网签。因考虑该房为唯一住房,来电人父亲不想出售房屋了,且愿意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目前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买家的购房贷款也已审批通过。来电人询问:若父亲坚持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买家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过户?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来电人说明,具体要看双方的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了,按照来电人陈述的情况分析,合同几乎已经履行完毕,对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己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考虑走法律程序,主张是唯一住房(没有其他地方住),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判决解除合同。但作为违约方,还是存在败诉风险(法院依然有可能判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案例提示

在上述来电咨询人的问题视角下,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违约方不能仅凭“愿意赔钱”就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有悖于基本的诚信原则,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如果买房人一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这种情况下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是有很大可能得到支持的。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