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家兄妹三人,老大是哥哥、吴女士是老二,老三是妹妹。90年代家里私房拆迁,安置获得一套二室户公房,承租人是父亲。当时,哥哥户口已经结婚迁走,妹妹户口在外地,只有吴女士和父母的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吴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在房屋调配单上有她的名字。拆迁后,吴女士因为夫家要拆迁,将户口从该处迁出至夫家。几年后,妹妹以离婚后无处落户迁入该处。之后,父母先后离世,妹妹成为该处房屋的承租人。前几年,大哥也以女儿借读为名要将户口迁入该处。在大哥与妹妹有过协议等外甥女高中毕业后就将户口迁出。妹妹才同意哥哥和外甥女户口迁入。吴女士得知后也想将户口迁回,但是妹妹不答应。妹妹曾口头承诺吴女士,如遇拆迁,拆迁利益由兄妹三人按人头均分。现该处公房遇征收,在册户籍共五人,包括妹妹一家三口、哥哥及哥哥女儿。妹妹拿到补偿款后瞒着吴女士和哥哥购置了三套房子。吴女士知道后提出这三套房屋应该由三兄妹一人一套,遭到妹妹的反对。妹妹只同意二套归她,剩余一套由吴女士和哥哥自行协商分割。哥哥也不同意,认为自己应该单独分得一套。吴女士问可以自己有权分得征收利益吗?
律师告知吴女士,其可能无法获得征收利益。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所以,公房征收的补偿应该由公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分享。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被征收的房屋原来虽是父亲承租的,但还是属于福利分房所得,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征收时,吴女士的户口并不在该处房屋内,且已在夫家获得过动迁安置,因此不属于该处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法分享本次征收的利益。
另外,根据描述,哥哥和外甥女户口迁入只是为外甥女借读,并无居住的意思,也未在该处实际居住,因此,哥哥和外甥女也不是共同居住人。所以,该房的征收利益只有妹妹一家可以享受。现在妹妹愿意拿出一套房屋给吴女士和哥哥分,这是妹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律上并不禁止。所以,如果吴女士想要获得房屋的份额,建议将可能的与妹妹协商,让妹妹来分配她与哥哥二人获得的份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提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目前上海征收采取 “数砖头”的政策,即以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除非是“居住困难户”才考虑“人头”的补偿。按吴女士的表述,妹妹承租的房屋并没有获得“居困补助”,所以该处房屋并没有考虑过“空挂”户口人员的户籍因素。哥哥外甥女只是为了借读才将户口迁入征收房屋内,并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与承租人有迁走户口的协议,所以,哥哥与外甥女不是共同居住人,也不能享受征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