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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叉车工,因失误撞坏同事电瓶车,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职务行为、财产损害、用人单位追偿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

案例标题:单位叉车工,因失误撞坏同事电瓶车,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6日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职务行为、财产损害、用人单位追偿权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是单位叉车工,在工作中失误撞到同事的电瓶车造成几百元的损失。单位要求来电人承担赔偿责任。来电人不理解,问自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来电人在工作开叉车撞坏同事的电瓶车,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来电人在操作叉车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单位赔偿后是可以向来电人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案例提示

虽然《民法典》对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行使追偿权。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只有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同时,用人单位也并非有权全额追偿,根据《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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