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胡先生、王先生、孙先生共同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胡先生向王先生的修理厂投资100万元,每年要分给胡先生10万元分红,如王先生连续或者累计3年不能正常向胡先生分红,则胡先生可以向王先生主张返还100万元投资款以及未支付的分红,孙先生是该合作协议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已5年过去了,王先生完全未履行相关协议义务,胡先生在这段时间内也反复与王先生沟通,但王先生表示修理厂未盈利,没有钱分给胡先生。胡先生认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该分红是不以修理厂是否盈利为前提的,因此王先生应当支付。另据胡先生了解,王先生可能没什么资产来进行实际支付,所以胡先生想咨询律师,自己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孙先生要求还款?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胡先生与王先生、孙先生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王先生是债务人,孙先生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王先生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胡先生可以请求王先生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孙先生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就胡先生现在面临的情况,其可以直接起诉孙先生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由于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诉讼层面考虑,律师一般也建议债权人将债务人连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一并起诉,这样,最终债权人可以请求两者都对自己承担支付义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一方面对于保证人来说承担了较重的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角度出发,律师建议保证人考虑清楚自身资产状况,量力而行,一旦无法承担的,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