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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解除?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涉外婚姻、婚姻关系解除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涉外婚姻如何解除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8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涉外婚姻、婚姻关系解除

二、基本情况

周小姐是上海人,其丈夫为新加坡籍公民,双方在新加坡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双方已经分居4年,周小姐想在中国离婚,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知周小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外离婚如采取协议离婚方式,仅限于婚姻登记地在中国内地的情形,且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否则只能采用诉讼离婚方式。本案中,周小姐由于婚姻登记地在新加坡,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离婚,但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一条的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周小姐为中国人,先生为新加坡人,属于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公民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双方之间是涉外婚姻。

其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协议离婚仅限于婚姻登记地在中国内地的情形,且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案中,由于周小姐与丈夫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中,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周小姐丈夫定居在新加坡,而周小姐定居在上海,周小姐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任免法院起诉离婚。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外婚姻视情况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本案中,周小姐的情况不适用协议离婚,可以在周小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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