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亮
案例标题:续签的劳动合同社保标准降低了,可以视为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续签
检索主题词:劳动仲裁、续签劳动合同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我在公司工作已近10年。期间,公司先后与我签订数份劳动合同。2022年,公司受政策因素影响且为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将厂址从市区搬迁至外地某县。在公司搬迁之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由于公司新址所在县的社保待遇标准低于市区,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社保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涉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纳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条件事项范围。在劳动报酬、用工时间制度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的降低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本案中,尽管公司不是恶意降低劳动者的社保待遇,但劳动者一旦与公司续订合同,其社保待遇势必被降低。因此,劳动者因社保待遇降低而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