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两年前认识一个朋友,两人相谈甚欢,相见恨晚。去年初朋友很神秘的告诉徐先生说自己有海外投资的渠道,能投资一些平常人根本接触不到的收益非常可观的项目,既然自己和徐先生非常投缘,就想也给徐先生一个挣钱的机会。但这个投资机会是有门槛的,目前在募资的项目起投金额是50万人民币,并且只接受熟人投资,因此徐先生要是想投资的话,可以以朋友的名义参与其中。项目预计年化收益50%,基本上一年就可以连本带利拿回全部本金和收益。徐先生非常心动,就把自己的积蓄50万元整全部打给了朋友,朋友信誓旦旦承诺会以自己名义投入项目,帮助徐先生挣钱。此后徐先生却许久不见说好的收益,询问朋友后被告知最近国外项目遇到了一些政策阻碍,故暂时停滞,预计很快会重新启动并获得更高收益。但是徐先生等了将近一年,却毫无动静,也未见分文收益。徐先生慌了,忙联系朋友,却发现朋友已经去外地躲债去了。经了解徐先生才知道,这朋友其实早已债台高筑,根本没有海外投资渠道,徐先生打给朋友的50万早就被他用于偿还债务和自己日常挥霍了。徐先生非常生气,觉得自己被骗了,想咨询是否该去报警。
平台律师告知徐先生可以报警,因为朋友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朋友并无任何海外投资渠道或项目,却虚构投资情况,诱骗徐先生将自己的50万元交付给朋友,朋友达到了非法占有徐先生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徐先生可以收集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将罪犯绳之以法。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属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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