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陈女士目前与丈夫未分居,但丈夫已辞去工作且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包括拒绝支付正在读高三的孩子的抚养费用。家庭财产方面,夫妻名下无共同房产,但女方娘家房屋拆迁时将其姓名登记在相关文件中,她担忧此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此外,陈女士长期遭受丈夫言语及肢体上的家庭暴力。陈女士希望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分割财产、争取孩子抚养权。
律师解答:首先,关于财产分割,需重点厘清拆迁房产性质:若该房产源于陈女士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明确指定赠与(如拆迁协议注明归属),可主张为个人财产;若无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建议补充娘家出资证明等证据。
其次,子女抚养权方面,高三子女的意愿是法院首要考量因素,陈女士需提供长期承担抚养义务的证据(如学费支付记录、日常照料证明),同时可立即以孩子名义起诉丈夫支付婚内抚养费。
最后,针对家庭暴力,应立即收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举不仅能保障人身安全,还可在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此外,因陈女士长期承担家庭义务,离婚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案例提示
陈女士应尽快固定家暴证据、梳理财产明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协议或诉讼离婚,并同步处理抚养费与保护令申请,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与子女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