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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相约到野河游泳发生意外,同伴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未成年人、特殊人群、生命健康、过错责任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先生称,一群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相约到河边游泳,其中一人不慎溺水身亡。事发时,其他同伴立即下水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最终未能挽回生命。事后,死者家属前往派出所要求调解,并通知其他同伴家属到场协商赔偿事宜。派出所建议双方协商赔偿金额,但未明确法律责任。吴先生问,同去游泳的未成年同伴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首先,同伴之间若无组织或管理关系,通常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单纯的情谊行为(如自愿相约游玩)本身不直接产生法律责任。但若同伴在活动中存在明显过错,如未劝阻危险行为、施救不当或共同饮酒增加风险等,则可能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描述,同伴已立即下水施救并拨打120,表明履行了基本救助义务。若调查确认无其他过错,如未强迫下水或延误救助,则责任可能性较低;但若发现同伴明知危险却未有效劝阻,仍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需注意的是,溺亡者自身过错,如擅自下水及监护人失职往往是主因,同伴责任需通过证据链,如监控、证言等具体证明。建议优先通过派出所调解协商补偿金额,若调解不成,家属可提起诉讼,由法院综合判定各方责任比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和"先行行为理论"进行判定:若共同活动(如下水游泳)制造了危险,同伴需履行合理照顾义务;若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注意义务(如未及时呼救或隐瞒事故),则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比例多在10%-20%之间,由监护人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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