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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于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1-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航空运输合同、管辖规定、协议管辖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董女士作为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代表,她描述说,深圳某工厂拖欠自己所在公司运费,目前,董女士在准备上传立案资料时遇到了困惑。董女士说,这是一个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上海浦东新区)与目的地(深圳),询问是否可以选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立案?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董女士的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可选择以下法院立案:1)运输始发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目的地(深圳)法院;3)被告住所地(深圳工厂)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7条)。特别说明的是,因上海市试点改革,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故董女士作为注册地在杨浦区的企业,也可选择该院立案。需注意运输合同纠纷优先适用民诉法第27条的特殊管辖规定,而非一般合同管辖规则。建议优先选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其次考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或深圳相关法院,立案时需提供运输合同、货运单据等证明管辖连接点的材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案例提示

上海市试点规定将航空运输合同纠纷集中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基于地方司法政策,而非全国性法律条文。法律依据仍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为主。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特殊管辖),而非第二十四条(一般合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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