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裁定
检索主题词: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与孙某于2019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9月登记结婚,2020年6月生育一子。怀孕期间,王某发现孙某出轨,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孙某多次情绪失控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久后,王某还发现孙某有过婚姻经历,且前一次婚姻系因家暴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发现该情况后,孙某并未因此收敛,反而不再有所顾忌,更加变本加厉,常因生活琐事殴打王某。王某为此饱受伤害,痛苦不堪。
2022年6月15日,王某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王某陈述其系低保人员,且向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受伤照片及医院诊断记录,均显示王某遭受过多次严重的家庭暴力。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中心决定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有多年办案经验且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吴琼律师办理本案。
吴律师在接到指派通知后,与本所吉祥律师组成团队,第一时间约见王某了解案情。经过耐心的沟通及对证据资料的梳理,律师发现王某遭受家暴的情况非常严重。医疗记录显示:2021年11月12日,王某左肩胛骨局部压痛瘀斑;2021年11月16日,王某全身多处皮肤红肿淤青,面部软组织挫伤;2022年1月4日,王某眼部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裂孔;2022年1月16日,王某面部、手部多处挫伤;2022年6月7日,王某面部损伤(上下唇挫裂伤)。此外,2021年7月4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11月14日、2022年5月28日,王某亦遭受家暴,但是仅通过报警处理纠纷,并未去医院验伤就诊。
鉴于孙某对王某的多次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告知王某可以申请对孙某实施行政处罚,但是王某对孙某异常恐惧,害怕处罚孙某后其会进一步采取报复行为,故未追究孙某的行政责任。
针对王某随时再次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情况,承办律师决定尽快代理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孙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承办律师也告诉王某,如果孙某的家暴行为再次发生,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对孙某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我方的证据主要为报警记录、验伤单和医疗记录,但报警记录仅能反应王某单方陈述,无法直接证明孙某为实施家暴的加害人,而《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仅可以用最快的速度震慑男方的家暴行为,还可以在接下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链。
在办理案件期间,2022年6月22日,孙某再次情绪失控殴打王某,王某第一时间报警并验伤,后孙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同意就本次暴力行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须先行与孙某制作谈话笔录。因孙某逃离导致谈话笔录无法推进,援助律师不畏困难,与王某保持密切联系的同时,积极与承办警官沟通案件情况并多次反馈孙某返回住所的动态。功夫不负有心人,2022年7月13日,公安机关终于成功围堵孙某,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制作谈话笔录,笔录中孙某承认对王某多次实施暴力行为。2022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向孙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对加害人孙某给予告诫;同时还对孙某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22日殴打王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援助律师代理王某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材料。2022年7月25日,承办律师协助王某向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了解案情并审查相关资料后,决定介入此案行使监督职权。2022年8月4日,法院就本案组织谈话,王某本人亲自到庭,承办律师代理王某向法庭旗帜鲜明的发表如下意见:
1.孙某对王某实施了殴打、恐吓等侵害行为,孙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证据显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王某报警次数为10次,验伤记录有5次,医疗记录有5次;本案的报警记录、受伤照片、视频录像、验伤单、医疗记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孙某对王某实施了殴打、辱骂、恐吓等身体及精神的侵害行为。
2. 王某遭受了残忍的家庭暴力且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医疗记录显示:王某的左肩胛骨、眼部、面部、唇部、手部等身体部位均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孙某的家庭暴力给王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及身体伤害。公安机关为此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某的行为进行告诫并予以行政处罚。王某申请保护令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022年8月9日,检察院向法院出具《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检察院的支持下,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支持王某诉请,禁止孙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件审理结束后,援助律师还继续想方设法帮助王某渡过生活难关,多次与检察院沟通申请司法救助事宜,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2023年2月初,王某收到司法救助款项11500元。2023年2月下旬,援助律师及检察院先后对王某进行回访,王某满怀感激地表示,其后双方虽然偶有争吵,但孙某未再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显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家庭暴力案件。受援人因生活琐事多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反抗。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运用心理疏导引导受援人克服恐惧,鼓励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后,在家暴再次发生时,受援人听从援助律师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并验伤,同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定证据、震慑家暴,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获得支持,最终成功为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半年后经过回访得知,受援人未再遭受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显著,被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