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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罹患老年痴呆症,名下房产要动迁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监护人 法定代理

      董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外婆患有老年痴呆症,神志有时清醒有时不清醒,最近又骨折住院治疗了。外公2年前去世了,此后都是董先生的妈妈照顾外婆,小舅舅和大舅舅也偶尔来探望。外公自幼丧失父母,和外婆结婚后两个人白手起家,购买了这套房子。最近听说这套房产要拆迁了,房子目前登记的是外公和外婆的名字,有经验的邻居说到时候动迁组会要求家里去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再去签署动迁协议,但是外婆已经神志不清,又在住院,董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董先生,房子属于外公和外婆的共有财产,外公过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产份额,即该房产目前虽然登记在外公外婆的名下,但实际上的物权为外婆、妈妈、大舅舅、小舅舅共有,其中外婆拥有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属于她的部分以及从外公这里法定继承所得的份额。该房产遇到动迁征收,那么是要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产权人包括外婆、妈妈、大舅舅、小舅舅,因此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来确认房屋目前的所有权状态,以便确认房屋产权人身份。此外,外婆目前的状态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妈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外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妈妈为外婆的监护人,那么妈妈作为外婆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签署动迁协议、领取动迁款。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缺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指定监护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遇到家中老人因病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可以适时考虑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其监护人,这样才能在有需要的时候,比如遇到老人的房产动迁、需要提取老人银行存款等时候,及时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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