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赠与女友的财物,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7日
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恋爱期间赠与、赠与法定撤销、附义务的赠与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与女友恋爱一年,期间送给女友的礼物、二人外出约会的花费加在一起大概有1、2万元。现在女友提出分手。问恋爱期间的花费和赠送的礼物能否要求女友归还?
律师认为:《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来电人与女友外出约会的花费是双方一起消费的,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是数额上判断属于一般赠与,不附义务,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范围。因此女友也不用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案例提示
恋爱期间赠与有几种情形:
第一种,示爱的赠与行为。一方面,若恋爱期间赠与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时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目的,而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如在情人节、七夕、520等特殊节日赠与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钱款。当然,是否是礼尚往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每个人的经济情况不同,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礼物也有可能具有不同的赠与目的。另一方面,双方在恋爱期间出现了经济混同的情况,赠与钱财已用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若赠与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没有合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受赠方可以不返还赠与。
第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一方面,赠与方赠送给另一方的彩礼,明显具有结婚目的,即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条件仍然不成熟。另一方面,赠与方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其具有或者推定其具有结婚目的,如赠与物是具有结婚目的时才会赠送的贵重财物(车、房、钻戒等)。在这种情况下,结束恋爱关系之后,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
第三,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若恋爱双方或一方为已婚人士,赠与方赠送财物时具有破坏他人或自己婚姻的目的,由此建立的赠与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
在上述情况下,赠与人主张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物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赠与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或者无效的赠与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的赠与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受赠方可以不返还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