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限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5年7月中旬进入上海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在崇明长兴岛某船厂从事铜工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9年3月14日21时许,王某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车碰撞致左小腿受伤,三轮车当场逃逸,肇事者身份不明,王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王某某虽经连续治疗,仍造成左胫骨慢性骨髓炎、左胫骨骨坏死、下肢皮肤缺损、下肢皮肤感染等严重后遗症。2020年2月20日,王某某经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3月17日,经崇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事发后,用人单位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预支了部分工伤赔偿款,并为王某某补缴了社保,但王某某的部分工伤待遇仍未能通过社保赔付。
2022年9月,王某某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条件,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王某某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为王某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23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70元(30元/天×249天)、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30日住院期间护理费81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0元(5000元/月×21个月)、2019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5000元/月×24个月)、2021年3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伤残津贴128100元(该项请求后因单位补缴社保,办理社保理赔撤回)。2022年11月1日,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王某某医疗费234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70元、护理费81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630元。
王某某对劳动仲裁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服,欲起诉至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再次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继续指派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同日,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将本案起诉至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用人单位提出王某某未办理过延长停工留薪期审批手续,只同意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单位已经预支的工伤赔偿款96385元,以及补缴社保个人负担部分21184元,应予扣除。此外,相关医院为王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王某某已获得赔偿款250000元,希望减少单位的赔偿责任。针对用人单位的意见,援助律师指出:
1.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付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于赔偿期限问题,虽然王某某因缺乏法律知识未在超出12个月休息期之前申请延期,但从最终的工伤等级鉴定可以看出,王某某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主张2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
2.关于用人单位已经预支的工伤赔偿款96385元,以及补缴社保个人负担部分21184元,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及节约司法资源角度考虑,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具有合理性,王某某本人也表示同意。
3.关于相关医院医疗过错问题,用人单位在收到崇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后,未在规定的期间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是对自身权利放弃的表现,亦没有证据证明因医疗过错而加重了王某某工伤伤残等级,并因此而延长了停工留薪期限,故因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等级鉴定赔偿劳动者的相关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王某某部分工伤待遇未能通过社保理赔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代理意见,就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上增加了39605元,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21118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伤款项共计96385元及为原告王某某补缴的社保个人部分21184元,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93615元。王某某已按时收到上述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为一起工伤事故与医疗损害交叉案件,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2次提供援助,历经仲裁、诉讼,最终以调解结案。在仲裁阶段,援助律师详细听取受援人陈述、梳理证据材料,计算各项赔偿金额,为王某某争取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共计17万余元。在诉讼阶段,援助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关于停工留薪期未超出法定上限以及在无法分辨医疗损害参与度的情况下保护无过错方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21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