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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宣传违禁品处以罚款,如何起诉平台退还罚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短视频、罚款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廖先生是一位抖音视频创作者,同时也是一名摆摊卖气球的小贩。他在制作和发布视频时,无意中拍摄到了氢气罐的画面,这三个视频被抖音下属的上海格物公司认定为宣传并售卖违禁品,因此对他处以六万元的罚款,并封存了他的相关视频。廖先生表示,他并没有宣传或售卖任何违禁品,他在抖音上销售的都是卡通玩具等物品。他咨询了派出所和公安局,得知即使真的拍摄并售卖了违禁品,按照我国刑法,最多也只是警告下架或拘留罚款,而他并没有进行售卖。廖先生尝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此事,但被告知此事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建议他向法院起诉格物平台,退还罚款。廖先生对如何起诉表示困惑,希望得到帮助

平台律师告知廖先生根据廖先生描述的情况,首先,如果廖先生是无意之间拍摄到氢气罐的,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他有权对格物公司的罚款行为进行申诉。如果申诉无果,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格物公司,主张退还罚款。在起诉过程中,廖先生需要准备起诉书、双方的身份证明以及扣款证据等材料。为了方便廖先生,建议他关注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里面提供了起诉书的格式模板等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廖先生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售卖违禁物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若平台认定廖先生宣传违禁品,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处罚可能缺乏法律依据。氢气罐本身并非违禁品,但若用于非法用途(如制作爆炸物),可能涉及违法。廖先生仅拍摄氢气罐画面,未宣传或售卖违禁品,平台处罚可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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