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公司有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车辆租赁、出租人的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公司有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

  案件类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车辆租赁、出租人的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搭乘朋友的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来电人十级伤残、面容受损。朋友无证驾驶,事故车辆是朋友向租车公司租的。交警认定朋友全责,对方车辆无责。请问除了起诉朋友外,还能起诉租车公司吗?

律师认为:可以起诉朋友和租车公司。《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电人朋友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来电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出借人车辆租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朋友没有出示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与朋友签订租赁合同,对损害的结果同样存在过错。所以来电人朋友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案例提示

车辆出租期间发生事故,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仍将车辆出租给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仍将车辆出租给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仍将车辆出租给对方,及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