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离婚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4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抚养权
二、基本情况
高女士打算和丈夫离婚,双方结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一个5周岁,一个10周岁。丈夫是退伍军人,婚后获得了一笔复员费,此外,丈夫婚内与另外一个朋友共同经营一家公司。高女士想问,如果自己要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孩子抚养权怎么确定?
平台律师告知高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诉讼离婚的,可以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孩子抚养权,两岁以内子女原则上归女方所有,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求其意愿。本案中,高女士丈夫的复员费和经营公司的股权出资额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而关于两个孩子抚养权问题,年满8周岁的孩子应当遵从其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高女士决心离婚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本案中,高女士丈夫在婚内获得一笔复员费,应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丈夫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公司,双方可以与公司股东协商让高女士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其获得股权折价款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高女士的两个孩子都年满2周岁,所以孩子抚养权并不必然归于高女士,一般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于其中一个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一并主张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确定问题。本案中,高女士对于丈夫的复员费和股权出资额有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对于孩子抚养权也可以依法要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