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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赠与人离世,赠与还有效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证的赠与、赠与法定撤销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赠与人离世,赠与还有效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

  案件类型:一般赠与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公证的赠与、赠与法定撤销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奶奶生前将房屋赠与给我,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一直未办理房产变更。奶奶离世了,赠与还有效吗?

律师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奶奶的房产赠与经过公证,因此,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既已经过公证后,说明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或其他阻碍合同生效的情形,因此,赠与合同也是有效的。虽然未办理过户,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还是有合同效力的,奶奶有转移房产所有权的合同义务,现在奶奶离世了,其继承人有继续履行转移房产的义务。

赠与人离世后,受赠人单独去办理产权变更,房产登记部门是不受理的,需要赠与人的全体继承人确认。如果赠与合同是真实的,有效的,在有继承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诉讼解决。

另外赠与还有法定解除,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因此,奶奶的继承人认为因为是来电人违法行为致使奶奶死亡的,他们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案例提示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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