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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提前三天提出离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关系、违约责任

     齐女士和美容院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双方已经签字盖章。齐女士工作几天后觉得不适应,想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现在想咨询律师,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如确实属于劳务关系的,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而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齐女士与美容院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那么双方关于离职需要提前几天,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齐女士可随时提出离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人员,应该要清楚自己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用工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提出离职,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就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离职时间,否则容易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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