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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故意毁坏财物;讨薪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故意毁坏财物;讨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彭某某,男,35岁,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2023年1月,上海某装饰公司派遣彭某某至上海市静安区某住房内进行房屋装修负责给厨房卫生间阳台贴瓷砖,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施工费用1万元2023年2月底,在施工即将完成时,某某因担心完工后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于是向该公司提出希望能预支2000元生活费,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纠纷。2023年3月22日,彭某某再次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后携带锤子来到正在装修的房屋,将已经施工完毕的部分瓷砖砸坏。在彭某某敲砸瓷砖的过程中租住在楼下的业主父母听到响声上楼查看随即报警彭某某在警察到来之前逃离现场。经鉴定,房屋内被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为8400余元。202356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杭州市将彭某某抓获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202369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彭某某未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彭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彭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沈惠珠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至静安区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并及时会见了受援人彭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会见中,彭某某告诉沈律师,因其之前也与该公司合作过,当时也是说好工程完工就给钱,结果拖了很久才拿到钱,所以这次也怕发生同样的情况,就想提前要点生活费,遭到公司拒绝后,其就直接停工了。3月份再去索要工资时,公司称因其耽误了工期,所以工钱一分钱也没有。其头脑一冲动,就来到装修的房子,用锤子将已经施工完毕的部分瓷砖砸坏。彭某某向沈律师表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国家刑律,现在非常的后悔,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争取能够轻判。援助律师告知彭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某某毁坏财物的价格达到8400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会被司法机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援助律师告知彭某某,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彭某某已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起诉书所列罪名和事实都无争议公诉机关对彭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但没有“可以适用缓刑”。因此援助律师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争取适用缓刑上援助律师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最终做通了彭某某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争取被害单位谅解的重要性,愿意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随后,律师联系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进行了沟通协商,表达了彭某某愿意赔偿的想法最终确认由彭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被害单位出具了对彭某某的刑事谅解书》。随后沈律师在开庭前及时将刑事谅解书以及赔偿款项的转账凭证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2023616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援助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为彭某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劣迹;

2.被告人彭某某只有小学文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为要不到工资,才一时冲动作出毁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彭某某虽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庭审前,被告人彭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效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6.被告人彭某某本次犯案也是事出有因系因讨要工资而引发以后再犯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能对彭某某从轻处理,并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因农民工讨要工资而引发的报复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受援人在与单位发生劳资争议时,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却采取了最极端和过激的方式——既然不给钱,那自己干的活自己破坏掉从而引发本案彭某某的行为和结局让人可叹又可惜,本来可以获得工资一万多元但其一时冲动破坏了业主家里的瓷砖最终不但要赔偿一万五千元的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真可谓是得不偿失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普法令受援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劝说受援人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为后续争取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庭审时,援助律师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方面为受援人作罪轻辩护,最终被法庭全部采纳,成功帮助受援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民众尤其是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要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或者积极协商切勿冲动行事更不能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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