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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拒赔打车费,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交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马女士来电咨询,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是由于打车没有发票,对方不赔偿打车的交通费。在此种情况下,马女士应如何有效维权,主张其合理的交通费用损失。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马女士,若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方被认定为全责方,那她因车辆维修期间必要出行所产生的打车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范畴,全责方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全责方仅以 “无打车发票” 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无法免除其法定的赔偿责任。马女士可提供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与合理性,依法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方因非营运车辆维修、无法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畴,全责方应当予以赔偿,不能仅以无纸质打车发票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市民在发生此类纠纷后,注意收集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包括车辆维修记录、维修时长证明、打车电子行程单、出行支付凭证、日常出行必要性说明等材料。可先与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沟通,主张合理的交通费用赔偿;若协商未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实际出行必要性,酌情认定并支持合理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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