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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免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政策,合同纠纷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另外根据《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此次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的企业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向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后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合同适用中国法时的情形。考虑到进出口贸易存在涉外因素,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适用规则确定适用的是外国法,则需要根据所适用的外国法律规则另行判断。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问题四解答,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商务部《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规定,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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