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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欠条形式暂替辞退经济补偿,员工是否可以现在就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经济补偿金

      曹先生是酒店厨师,由于酒店经营不善,即将停止营业,现在拖欠曹先生4个月工资。酒店找曹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谈妥经济补偿金后,酒店法定代表人向曹先生出具欠条,承诺到11月底前结清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曹先生比较担心公司到期不肯赔付,问自己是否可以现在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双方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可以按照普通纠纷处理。言下之意,如包含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则应当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本案中,公司向曹先生出具欠条,双方约定公司于11月底前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从事实角度来说,公司确实拖欠曹先生相关金额,曹先生有权进行维权。但同时,根据曹先生的描述,公司出具的欠条约定了债务最后的清偿期限为2023年11月底,也就是说,目前债务尚未届履行期,根据法律规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曹先生虽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但是尚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等到11月底,确定公司未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附时间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判断条件是否成就,条件未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并未生效,权利方也无法即时主张权利。律师虽然理解债权人想要尽快维权的心情,但是在法律上来说,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自己在法律上也不具有请求权,所以还是需要等权利生效后再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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