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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员工面临裁员风险,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三期女职工、裁员、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是一名孕期员工,昨日收到公司通知,她的岗位即将被撤岗,并面临裁员风险。公司与她沟通时要求她提供医院出具的正式怀孕证明,并已发送邮件说明会进一步讨论她后续的岗位及职责。李女士询问,在孕期工作中应注意什么,以及如果公司最终决定裁员,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是否有特殊的经济赔偿规定。是否应获得2N(两倍经济补偿金)加上三期工资及生育金的赔偿

律师解答:对于李女士的咨询,首先,公司提供要求她提供正式怀孕证明是合理合法的,李女士应当配合提供。在工作中,李女士应保持正常上下班打卡,如对工作内容存在不确定或模糊之处,可以以书面形式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明确岗位职责。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无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非:1、公司因破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进行经济性裁员,且需优先留用三期员工;2、员工存在严重违纪(如旷工、营私舞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过劳动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争议期间的工资。若劳动关系无法恢复,可主张‌2N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生育津贴由社保支付,若公司未缴纳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案例提示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无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非:1、公司因破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进行经济性裁员,且需优先留用三期员工;2、员工存在严重违纪(如旷工、营私舞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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