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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作过程骨折,可以认定工伤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人身损害、劳务关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退休人员工作过程骨折,可以认定工伤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8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人身损害、劳务关系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父亲退休到另外一家单位上班。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骨折。单位已经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现在父亲手术需要缴伍万元押金,单位不肯再垫付了。问父亲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父亲的损失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电人父亲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主体,因此,父亲退休后入职另外一家公司,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来电人父亲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应该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案例提示

劳动者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双方按过错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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