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租住的房屋内燃气热水器近期频繁出现启动熄火、水温忽冷忽热等问题,张女士担心长期使用可能引发煤气中毒或燃气爆炸。张女士已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告知房东热水器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维修。张女士问,在房东明确拒绝维修的情况下,自己该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首先,张女士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微信或邮寄)向房东发送正式的《维修催告函》,详细说明热水器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其次,为确保自身安全,应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隐患的热水器,避免发生燃气泄漏或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若房东仍拒不维修,张女士可自行联系专业维修人员处理,保留维修票据后向房东追偿费用。在极端情况下,如房东长期不作为且热水器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张女士还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修费用、要求减免租金甚至解除租赁合同。整个过程中,务必注意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与房东的沟通记录、热水器故障的视频或照片、维修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案例提示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修缮责任往往需要区分造成损害的原因,一是自然损耗,二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损坏。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在交接房屋时,应对房内家具、家电等做好当场确认工作。当出现因出租人原因无法履行维修义务而由承租人负担维修费用时,应将相关的维修凭证妥善保管,作为重要的证据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