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徐女士表示,她于2025年 4 月从上一承租人处受让一间商铺,当场支付 26 万元转让费及 4 万元租金并进场经营。转让时,前手承租人未如实告知其与市场方的原租赁合同将于同年 12 月到期,亦未披露商铺面临动迁无法续签的情况。后因动迁政策,市场方在原合同到期后同意徐女士继续经营至今年 4 月 10 日,随后正式要求其搬离,导致徐女士无法继续经营,投入的转让费与租金遭受重大损失。徐女士咨询,其能否向前手承租人追回转让费与未使用租金,该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徐女士说明,前手承租人故意隐瞒租期届满、动迁无法续租的关键事实,构成欺诈,案涉转让行为可撤销;转租期限超出原剩余租期部分对市场方无约束力,徐女士无法继续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要求前手承租人返还转让费及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并可主张赔偿合理损失。市场方基于动迁与租期届满清退,属于合法行为,不承担转让费返还责任。具体而言:
1、前手承租人对原合同到期日、商铺动迁等影响交易的核心信息完全知情,却故意隐瞒,使徐女士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额转让费并受让商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2、承租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自身剩余租期,超出部分对出租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前手原租期至同年 12 月,市场方到期后因动迁收回商铺具有合法依据。
3、转让费的对价是长期经营使用权,徐女士仅短期经营即被清退,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合同被撤销后,转让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4、本案损失系前手承租人欺诈导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返还与赔偿责任;市场方无过错,徐女士无权向市场方主张转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接手商铺必须查看前手与房东的原租赁合同原件,确认剩余租期、能否转租、到期是否可续签;核实是否涉及拆迁、征收、改造;确认转让已获房东书面同意,缺一不可。
支付转让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因租期到期、动迁、无法续租等无法经营的,转让费按实际经营时间折算返还,并约定违约赔偿,避免钱铺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