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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个月被单位劝退,能否主张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辞退、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华女士表示入职单位三个转正。现在单位人事找来电人谈话劝其自己提出离职。华女士询问这种情况下自己可以要求要求什么补偿或者赔偿

律师解答:华女士首先要明确单位劝其离职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单位无法给出正当理由,华女士可拒绝主动离职。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要求员工离职。

若单位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劝华女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单位应按照华女士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华女士刚转正,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单位应向其支付N,即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理由为由劝离,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即所谓N+1,也就是单位需支付给华女士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解除理由不成立的,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的经济赔偿。建议华女士在未与单位达成解除协议前不要主动提出离职。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华女士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提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因为是单位提出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至少要求N+1的补偿。N的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加一的代通金是上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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