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反映,她的奶奶已经70岁,共有3名子女。近期,奶奶组织了一次家庭会议,意图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秦女士作为孙女,也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议上,奶奶明确表示将家里的两套房屋分别赠与大儿子和二儿子,而小女儿则将获得老人的理财、存款和现金。这一分配方案得到了3名子女的一致同意。然而,秦女士担心,虽然奶奶的财产分配方案是在所有子女面前公布的,并且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但由于没有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未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因此,秦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奶奶在家庭会议上口述的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口头遗嘱,以及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效力。
在秦女士的情况中,奶奶并未在危急情况下订立遗嘱,而是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公布了自己的财产分配方案。这种方式并不构成口头遗嘱。如果奶奶希望以遗嘱的形式来分配自己的遗产,她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来订立遗嘱。而对于家庭会议上确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为了确保其法律效力,建议奶奶与子女们签署一份书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它仅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为了确保其遗愿能够得以实现而设立。鉴于口头遗嘱极易因传达或记忆而出现失真,因此,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应尽快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做可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更准确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