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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爷爷能否成为监护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2-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

梁先生来电咨询,他今年已六十多岁,独生儿子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剩余刑期长达十年。多年前,儿媳已与儿子离婚,并取得了孙子的抚养权。然而,不幸的是,儿媳去年因病去世。目前,孙子的外公外婆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承担抚养和管教孙子的责任。孙子因此经常逃学,且由于缺乏家庭教育,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梁先生想询问,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可以成为孙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履行监护义务并保障孙子的健康成长。

平台律师回复梁先生,为了未成年孙子的健康成长,明确监护人身份并确保其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是至关重要的。鉴于孙子目前的状况,其母亲已故,父亲仍在监狱服刑,而外公外婆又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因此,梁先生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来确认自己对孙子的监护权。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孙子的行为得到适当的约束和管教,还能为其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人系祖国的未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不仅是其家长、近亲属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12348平台律师指出,在特殊情况下,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或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勇于担当,承担起监护责任,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成长。这一建议旨在强调,面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稳定且有利于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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