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签署电子合同的,在发生纠纷后,如何举证合同内容?
指引: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因此,合同一方应保留电子合同原件由有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证明。若有必要,在发生纠纷时,合同一方可以向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申请提供证据报告。此外,在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收发货物记录等以及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也可以印证该合同内容的信息,也可以视情况作为证据材料提供。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