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中介没有按约定给我房租,我能收回房屋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9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违约责任、装修
二、基本情况
朱女士来电咨询其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出借给了中介,具体的合同中朱女士为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是中介员工,丙方是居间方中介。合同签订后,中介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但朱女士没有按约定收到房租。朱女士多次催讨,均未果,所以想要收回房屋。想问是否可以起诉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朱女士可以起诉维权。中介未按约定支付房租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朱女士催讨租金的相关证据建议保留。先看一下合同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中介只是单纯的居间方,合同中载明的承租方是中介员工,那么租赁关系存在于朱女士和中介员工中,朱女士应当起诉中介员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房子的装修,朱女士可以先看合同中如何约定,若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朱女士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若朱女士同意保留装修的,那么给予相应补偿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当按约定交付房屋,并确保房屋适合使用目的,承租方应当按约定支付房租,这是双方最基本的义务,若承租方违约逾期支付房租的,出租方予以催讨未果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租赁合同中,若房屋承租人可能并非实际使用人的,要特别注意。若是承租人有意向做二房东的话,出租人仍然愿意出租的,建议尽量将合同细节确定明确,以确保二房东出现违约情况时,出租人的权利不受影响。此外,房屋出租后,还是要对房屋使用情况予以了解,不能不管不顾,了解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若发生有损于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出租人可以及时止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