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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借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婚内一方借款买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5

  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夫妻共同债务

二、基本情况

程先生婚后买房,该房屋登记在程先生及其妻子名下。但是当时因为钱不够,妻子向程先生老丈人借款20万。程先生了解,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平台律师告知程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负债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程先生妻子向其父亲借款为自己小家庭购房支付房款,一般会认为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程先生妻子婚后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双方共同婚后居住那么,程先生妻子向老丈人借款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当视为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如果程先生妻子支付购房款为由,但最终所借款项并未实际用于支付购房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程先生可以主张为其妻子婚内个人债务。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内个人举债,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根据程先生的描述,其妻子借款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购房所需,则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程先生后续也应当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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