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 陈颖律师
案例标题:怀孕期间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8
案件类型: 离婚
检索主题词:怀孕、女性、离婚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询问,其已怀孕7个月,现丈夫徐先生逼着她离婚,但自己不想离,法律上对女性有没有保护?如果王女士不得不打掉孩子,是否可以向男方要补偿?
12348律师告知周女士,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所以在婚姻中任何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都有权利提出解除婚姻。但同时,从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男方离婚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因本案中王女士处于怀孕期间,故男方不能强迫王女士离婚,也不能提出离婚诉讼。
首先,本法条仅是对男方诉权的限制,并未实质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只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文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女性予以特殊保护,并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结合本案,从生理角度来讲,女方在怀孕、分娩等特殊时期,身体心理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因而更加需要男方的照料。徐先生应当在这些期间履行对妻子王女士的扶助义务,不适宜在王女士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以免对王女士的精神造成刺激,影响妻子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又有个但书: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因此,在女方三期之内,如夫妻双方都有解除婚姻的意愿,则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的方式,这也是离婚自由的体现。另外,如果婚姻期间女方有重大过错,比如和配偶以外的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的,男方依旧可以提出离婚。否则,对男方就极其不公平,也与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本意相背离了。
最后,王女士问到如果不得不打掉孩子,是否可以向男方要补偿?关于这点需要解释的是,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任何人不得限制,王女士对此具有自主权。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对生育问题双方应当互商互量,彼此尊重。本案中,因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如果王女士希望生下孩子的,男方不得强迫王女士打胎;但如王女士基于各方面考虑自愿终止妊娠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据此要求男方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但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若王女士因打胎影响身体健康,失去收入来源时,可以要求男方尽到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三、案例提示
针对妇女儿童相关权益的保护逐渐完善。尤其作为处于孕期的妇女来说,身体与身心都极度脆弱,在婚姻中,女性应当更多了解法律规定,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