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不同意加价的要求,司机将钢筋拉回南通,可以要求司机赔偿什么损失?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8日
案件类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保管费、留置权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找了六辆货车从南通运钢筋到上海工地。前四辆车来得早先卸车,由于工地卸车慢了,剩下晚来的二辆车要等几个小时才能卸车,剩下二辆车的司机要求加600运费,工地只同意加200元,司机便将钢筋拉回南通。现在司机要求来电人除支付原来的运费和等待费外,还要支付从南通往来上海的额外运费,否则二车的钢筋就不还给工地。请问司机做法合法吗?来电人可以要求司机承担什么赔偿?
律师认为:来电人与货车司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货车司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车司机将钢筋运到工地,工地按货车达到的先后顺序卸货,并不属于不及时收货,虽然卸货时间久了一点,但还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司机没有将钢筋拉回去留置的权利。司机不卸货将货拉回去已经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来电人可以要求司机承担损失的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来电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即使工地卸货时间长了,给司机造成一定的损失,司机也应该采取与损失相当的、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的、合理的方式维权。而不应该采取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方式。因此,司机不但不能索取额外运费,还要承担由此给来电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