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间父母承租的公房,父母离世后,姐姐成为该处公房的承租人。曹先生和姐姐户口一直都在该处。后姐姐随丈夫迁居国外,后加入外国籍。现在该公房遇征收,签约对象应该是用户还是姐姐?
律师告知曹先生,上海公房征收补偿协议主体为公房承租人。曹先生的姐姐虽已加入外国籍,但目前仍是该处公房的承租人,因此,应该作为征收补偿协议主体。但如果姐姐加入外籍时已注销本市户口,则不再享有承租人身份。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否定外国人及境外中国公民的公房承租权。《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由此可见,只要公房出租人应当同意,外籍人士仍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其次,公房承租人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具有准物权性。公房的福利性只是其来源,公房发展至今已经和最初具有人身属性的福利分房有了较大区别,公房本身具有的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因此,并不能以承租人加入外籍就剥夺其承租房屋的权利。
最后,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现在征收该处公房的租赁凭证上还是用户的姐姐。因此只要公房出租人认可姐姐还是承租人。公房征收的征收补偿协议主体还是用户的姐姐。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案例提示
综上,对迁居国(境)外的公房承租人,无论其是否加入外国国籍,都应保障其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人仍对被征收房屋享有的承租权,从而获得征收补偿协议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