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先生表示,其单位员工在上班途中骑电瓶车和小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事故处理部门判定小轿车负主要责任,员工伤势较轻已经和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现在该名员工来单位要求认定工伤,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上下班途中只要同等责任以下的交通事故,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因该员工伤势较轻,没有造成工伤伤残,则无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根据吴先生描述对于误工费、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肇事方已经赔偿,所以单位或者工伤保险不需再赔偿了。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案例提示
工伤与第三人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一般先由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单位垫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