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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利继承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定继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老人去世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利继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检索主题词: 法定继承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母亲去世多年,今年父亲也去世了,我们兄弟姐妹三个,其中二哥已经20多年前移居到国外,基本和家人都没有联系,父亲5年前就患病需要人照顾,但是二哥既不出钱也不出力甚至都未回国看过老人,都是我和大哥照顾的,父亲去世后,也是我和大哥料理的后事,过了一年多,他却委托律师,诉讼我们,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他有权利继承吗?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二哥在法律上还是有继承权的,不过可以主张由于其没有尽赡养的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属于继承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我国《民法典》的继承编规定,继承共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多种继承方式。如果在一个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对自己百年后财产,使用了多个继承方式来处分,且处分的内容互相冲突的,则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最强,接着是遗嘱/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第二确定遗产范围继承开始,要先区分哪些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将被继承人配偶财产剔除出去后,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本案中,王女士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已于多年前去世,父亲现有财产基本都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在父亲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的情况,适用法定继承。二哥虽然20多年前就移居到国外,基本和家人没有联系,也没有对父亲尽赡养义务,但并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情况,因此王女士兄弟姐妹三人都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律师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的二哥属于有抚养能力但尽抚养义务,若王女士和大哥能举证证明自己对父亲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赡养义务的,则可以向法庭主要要求自己多分,二哥少分或者不分

综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的继承人,则无权继承或者仅能继承少部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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