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不婚主义者,身体健康,家庭条件殷实,但40岁之前也没有生育自己的孩子。随着年龄逐渐增加,张先生考虑直接收养。今年年初,张先生去偏远山区旅游时,碰巧遇到一户人家有个5岁的女童,父母刚刚因车祸去世,张先生就萌发了收养该孤儿的想法。但是张先生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收养的条件,故咨询律师。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可以被收养;年满四十周岁、无子女、有收养能力、身体健康、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无配偶者可收养异性子女。本案中,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其正好是符合以上相关收养人条件的,而该未成年女童,也正好符合被收养人条件,如果该女童没有监护人的,张先生可以请相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在该女童自愿的情况下,去相关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是一般的收养人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收养人的条件可以突破年龄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收养孤儿不仅是对孩子的个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更是对整个社会起到了推动作用,形成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大环境。但是好的出发点,也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规范,将我国的收养制度切实贯彻实施,办理必要的收养登记手续,使相关机构能够更好的进行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