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案例标题:用工单位已经承认单位每天的工作时长,但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
检索主题词:劳动报酬 证据
二、基本情况
谭先生是通过劳务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因为加班工资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用工单位已经承认单位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长是12小时,谭先生也提供了自己每天的考勤记录,但是用人单位不承认。谭先生是否还需要提供加班方面的证据?
平台律师告知谭先生,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需要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已经承认了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长制度,且谭先生也提供了相关的考勤记录,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只是单纯否定,不应采信。
其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谭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谭先生就有义务提供与加班事实有关的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现谭先生已经提供了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其上班时长的事实。谭先生的用工单位也按照仲裁庭要求提供了单位普遍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长规定,也认可了谭先生加班的事实,足以认定谭先生存在加班的事实。
其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谭先生已经完成举证,足以认定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单位掌握与加班事实有关的证据的,单位应提供,否则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加班事实存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谭先生已经提供了考勤记录作为证据,且用工单位也承认了谭先生加班的事实,足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