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老人去世,留了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检索主题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
二、基本情况
某先生来电咨询他的母亲2022年去世,他在2013年去做了公证遗嘱把财产留给大儿子(咨询者),但是他同时写了一份遗嘱留给弟弟,弟弟提供的遗嘱上有两个签字日期,第一个是2007年,第二个是2014年写的。以哪个遗嘱为准呢?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但是《民法典》实施以后,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根据其描述,还是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继承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例中,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既有公证遗嘱,又亲自书写了两份遗嘱,其中一份写在公证遗嘱之前,另一份写在公证遗嘱之后,如果死亡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肯定适用《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是适用新的法律还是旧的法律呢?律师认为仍然适用《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例中并不存在民法典生效后订立新遗嘱的情况,所以不应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42条的规定,即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其次,有的人可能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在民法典生效前订立了几份不同的自书遗嘱,虽然新法和旧法结果都一样,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是应该适用《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还是适用《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呢?律师认为应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本案例中,该咨询者可以主张以其母亲所做的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