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婆来电咨询称其今年已经75岁了,老伴在年轻时候就过世了。王阿婆有一儿一女,大学毕业后女儿找了份不错的工作,儿子则跟着王阿婆做生意。多年前,王阿婆做主,把做生意赚来的钱买了2套房子,本想子女一人一套,但是又怕儿女擅自处分房产会导致财产损失,所以在办理产证的时候,每套房子上都是王阿婆、儿子、女儿的名字共同共有,留给他们将来结婚用。最近女儿谈了个男朋友,准备筹备婚事了,但王阿婆对未来的女婿不是很满意,王阿婆怕女儿被未来女婿骗,又怕女儿名字挂在原本留给儿子结婚用的房产上以后影响儿子择偶。所以王阿婆打算和女儿提出来让她把儿子婚房上的名字去掉,即两套房产分别做变更,一套变更成为王阿婆和儿子共有,这套将来留给儿子结婚。另一套三人共有不变,留给女儿结婚。但王阿婆又怕女儿觉得不公平,想听听律师的意见。
平台律师告知王阿婆,多年前购买房产写的王阿婆、儿子、女儿三人名字,那么三人对每一套房产共同拥有产权。另外,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若是对于房屋产权的变动厚此薄彼,会让女儿不高兴的。既然房产是留给儿女结婚用的,购房当时的情况已经和现在的情况不一样了,那么两套房产去掉一个子女名字,最终让房产变成王阿婆和儿子、王阿婆和女儿共有的状态是比较公平的做法,这样对于儿女来说,一碗水端平,对于王阿婆来说,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字,还是能起到保护房产不会被儿女擅自处分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另外,房产变更的手续最好在儿女结婚登记前做完,这样儿女在各自房产上拥有的份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受到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一般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父母若为了子女考虑,可以在不动产的产权上除了子女外,加自己一个名字成为共有产权,这样对不动产有一定的控制权,对于子女处分不动产形成制约。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筹谋的同时,也要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父母不能陪伴子女一辈子,孩子总会长大,在陪伴孩子成长的同时,为孩子筹谋未来,累积财富,更要教会孩子正确对待财富,这样父母才能在适当的时机放手,让孩子自由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