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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是否可以不认可被收养的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解除收养关系

      姚先生从小被养父母收养,但是双方关系一直不是太好。姚先生成年后,又因为工作、婚姻问题,和养父母闹得不可开交,现在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姚先生咨询律师,自己现在已经成年了,也不需要受养父母的约束,是否可以不承认这个收养关系?

      平台律师告知姚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经过姚先生的陈述,律师得知姚先生和其养父母因为关系恶化,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姚先生要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如果姚先生不想通过法定手续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单纯不认可该收养关系,并不发生法律上解除的效力。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人不仅要付出时间、精力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还要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支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如果收养关系能一直维持,收养人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付出最终可以通过收养子女成年后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得到回报和补偿。但问题是,收养关系是可以被解除的。一旦收养关系解除,收养人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各项费用便无法通过被收养人将来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因此才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该条很好地平衡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得被收养人即便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致使收养人的全部心血付诸东流。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民法典》还确立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这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够正常获得生活来源得以健康成长的考虑。综合案例及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收养制度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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