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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提供劳务被以试岗无薪拒付报酬,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合同纠纷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先生致电反映,他曾赴上海为某单位提供两日劳务,双方仅口头约定事宜,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劳务工作完成后,该单位单方以试用考察为由拒付约定劳务报酬。目前吴先生已离开上海,无法当面协商,遂咨询:在双方属于劳务用工关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哪些合法途径追回劳务报酬、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吴先生说明,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单位以试岗为由拒付劳务报酬违约,吴先生有权主张两日报酬,异地可通过诉讼或调解维权。劳务关系属民事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即有权获酬,“试岗无薪”约定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吴先生实际提供两天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单位获得劳务利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公平原则,应支付对应报酬。

2、法律无“试岗期”概念,劳务关系中所谓试岗,本质是劳务提供阶段。任何“无薪试岗”约定,因排除提供劳务者获取报酬的基本权利,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3、无书面约定时,劳务报酬按当地同行业同类劳务市场价格计算;本案可按上海同类短期劳务日薪标准,或参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按日折算,单位不得单方定价或拒付报酬。

4、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调解;异地可线上提交材料、邮寄立案,无需本人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无考勤、隶属管理;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受劳动法保护。短期、临时、自主提供服务,一般属劳务关系。

哪怕只提供一两天劳务,只要付出劳,就有权获酬;“试岗无薪”“短期不结算”等说法,在劳务关系中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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