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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是否必须一致?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服务企业、公司设立、股权分配、分红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杨先生与ABCD四人计划共同注册媒体公司,四人拟各出资10万元,其中主管A占股45%、资源方B占股25%、技术及管理人员各占15%。杨先生问,该股权分配是否合理及调整建议?同时,杨先生还问,公司分红是否必须按股权比例分配进行?股东兼任员工领取工资的合规性?

律师解答:股权分配比例可由股东协商确定,但需在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明确记载以避免争议,建议根据职责贡献综合评估。

分红机制可突破股权比例限制,《公司法》允许章程约定差异化分配,例如B优先分取20%利润作为资源使用费,剩余部分再按股比分配,技术岗可额外获得项目利润分成。

股东兼任员工领取工资需满足三个条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薪酬标准符合行业水平(需留存同业薪酬报告)、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案例提示

市民合伙创业时,股权分配不能只看出资额,还需综合人力、资源、技术等贡献合理设定,但建议预留10%-20%股权用于后续人才激励,同时可约定按贡献动态调整比例,避免长期矛盾。此外,公司分红默认按股权比例,但全体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分红方式,比如对特殊贡献股东给予更高分红,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就有效。

同时,股东若实际在公司任职、提供劳动(如参与管理、负责技术),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这与股东身份不冲突。但工资标准需符合市场行情,且要依法签订合同、走财务流程并缴纳个税,避免因薪酬不规范引发纠纷。

建议合伙时将股权分配、分红方式、股东任职待遇等关键事项写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确保约定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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