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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违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书面合同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 陈颖律师

  案例标题:劳务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违法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24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书面合同

二、基本情况

龚女士是一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某员工去年3月-10月在龚女士公司兼职工作8个月,双方有口头约定,同时该员工另一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11月开始该员工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龚女士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因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打算续约,并愿意支付一个月补偿金。而该员工要求补偿4个月,原因在龚女士公司工作的8个月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认为公司这种情况属于违法。龚女士想了解,该员工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12348律师告知龚女士,劳务合同是普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两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而是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员工在去年3月-10月兼职,属于劳务关系,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也劳动合同法》约束所以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违法。

首先,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关系项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狭义的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接受该劳动服务并支付对价。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依据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除约定之外的其他责任。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该员工去年3月-10月在龚女士公司兼职工作,属于劳务关系,双方依据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本案中,根据龚女士的描述,因为该员工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在龚女士单位只是兼职,此种情况下,龚女士无需承担除约定之外的其他责任,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得不说,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企业责任,采用约定“劳务关系”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以达到不签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目的,这种情况即便合同约定为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以双方约定为准,仍需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与认定。本案中,该名员工认为,员工认为公司这种情况属于违法的,则需要有证据证明以“劳务合同”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否则员工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案例提示

12348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意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这样并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同时还损害了自身用工的权利。即使与劳动者签订非格式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龚女士与员工签订非格式合同的情形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在以后的用工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区分用工形式,避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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