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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5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8-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支持起诉;恶意注销;追索劳动报酬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支持起诉;恶意注销;追索劳动报酬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张某等5人于2020年5月1日起陆续入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火锅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21年5月23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向员工宣布,因门店经营不善,次日起不再经营,但公司尚欠付包括张某等5人在内的十余名员工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23日期间的工资。被欠薪员工于2021年6月21日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支持,其中张某等5人裁决确认的工资数额共计21967元。裁决结束后,这批劳动者中的13人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陆续拿到工资,但张某等5人因离沪、疫情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当他们想要继续讨薪时,发现公司的三名股东许某、厉某和潘某,在明知尚有多名劳动者工资未清偿的情况下,向工商登记部门隐瞒了事实,虚假出具清算报告,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公司。这一恶意注销的行为,导致他们依生效法律文书而享有的权利,在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向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追索债务,张某等5人于2023年3月中下旬分别向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考虑到张某等5名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且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法长期待在上海进行维权,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与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商为5名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3年3月29日决定给予张某等5人法律援助,并指派具有丰富劳动维权经验的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沈伊鸣律师办理此案。2023年3月30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于当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得知他们已经陆续离沪。为了不让受援人来回奔波,律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受援人详细沟通了案情和诉请,核实了支持诉请依据的相关证据,告知了受援人后续诉讼的程序和享有的权利,同时将沟通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发送给各受援人。

接着,援助律师及时与虹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并沟通案情,获悉此案将于2023年4月11日正式立案,律师将案件受理情况第一时间向受援人反馈。在此期间,援助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多次询问案件进度。经告知,本案目前的主要争议是,三名股东之间存在较大争议,谁都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致使案件陷入困境。

为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和餐饮公司三名股东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援助律师多次与受援人核实欠款金额,并充分向受援人释明三名股东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受援人表示同意三名股东根据股权比例承担责任。

2023年6月5日,援助律师参加了法院组织的谈话,代为向法庭明确了原告诉请,并发表了代理意见:

1.原告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3日作出的裁决,确认了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享有追索工资的权利,系合法有效的债权人。

2.三被告作为股东,应承担未依法清算的责任。三被告厉某、许某、潘某系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持股50%、40%、10%的股东。在公司尚有劳动者报酬未给付的情况下,三股东擅自于2021年5月21日注销公司,并于8月16日违法作出清算,侵害了原告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原告作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因三被告作为股东实施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到工资无法受偿的侵害,三被告在注销时对公司债务亦作出了承担责任的承诺,故而三被告理应对此按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在明确了受援人的诉请和承担方式后,法官更有针对性地向三位股东释明法律和权责,督促他们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应尽的责任,积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经过一番努力和沟通,三名股东最终同意履行,并将各自应承担的欠款份额汇至法院账户。

2023年6月26日,援助律师和受援人再次参加了法院组织的谈话,法院告知已收到三名股东支付的款项,1名在沪的受援人当场办理了领款手续,其余受援人亦由援助律师协助办理了领款手续。至此,张某等5人追索了长达两年的工资,终于全部受偿,受援人当场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前期是较为常见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纠纷,经裁判机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法定权利。但令劳动者意想不到的是,在追索过程中发现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丧失了资格,这让劳动者顿时没了方向。这些劳动者往往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找到后续的救济途径。但是法律是严谨而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过错责任的股东是难以逃避法定责任的,而且劳动者也不是孤立无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保护民事权利受害者的义务机关,是劳动者维权的强有力后盾,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和法定权利,是不容侵害的。

本案虽然所涉金额不大,但也引起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检察院和法援中心积极响应,联合行动,快速妥善化解纠纷,充分发挥了不同部门的职能互补作用,为来沪务工人员讨薪保驾护航。来沪务工人员是社会中较为弱势、困难的群体,也是为社会贡献力量的群体,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杆,也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和社会效果,不仅警示了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不法行为难以得逞,也让受援人感受到了司法制度给予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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