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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外地,劳动者不愿意去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单位搬迁外地、辞职、经济补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

  案例标题:单位搬迁外地,劳动者不愿意去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8日

  案件类型:经济补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单位搬迁外地、辞职、经济补偿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公司通知因经营需要将整体从上海搬迁到广东。我们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上海徐汇。单位也未与我们协商,只是通知搬迁。如果我们不去离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吗?按什么标准补偿?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单位因经营需要整体搬迁外地,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者不愿意随单位搬迁的,单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单位为不支付经济补偿,恶意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擅自改变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案例提示

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单位搬迁就属于改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可以拒绝随迁,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并可以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恶意不解除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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