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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6-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宋女士,43岁,与一家政服务平台签订了《家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平台为宋女士提供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平台承担;宋女士培训合格后,可在平台接单从事家政服务;平台负责为宋女士配备工装、保洁用具,并购买意外险,相关费用均由平台承担;宋女士需保证每周至少工作3天以维持平台活跃度,否则平台将限制其后续接单数量,其余时间宋女士可自行安排;平台将依据约定及平台规则,按单为宋女士结算劳务报酬,同时宋女士也需遵守平台的奖惩制度。

2019年11月1日,宋女士培训合格后开始在平台接单服务。然而,2020年1月10日,宋女士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她要求家政服务平台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治疗费用,但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宋女士来电咨询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若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在本案中,宋女士虽在家政服务平台注册并培训成为网络家政员,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未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需从实际用工事实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宋女士虽需遵守平台服务规则,但其工作时间、接单量等均可自主决定,平台对其的管理并不足以构成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管理”。更多地,双方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

因此,宋女士在工作中受伤,应主要向其实际的雇主(如有)主张雇主责任,而非直接向平台主张。不过,平台为宋女士购买的意外险可作为其损失的一种补偿。宋女士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减轻自身损失。

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家政服务平台的运营中,若平台仅扮演中介角色,通过为客户介绍服务人员来收取中介费用,那么平台与服务人员之间构建的是民事合作关系。在此模式下,平台不对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的组织管理,也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然而,若家政服务平台直接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并同时与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调度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且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该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那么在此情况下,平台与服务人员之间则构成了劳动关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企业的具体运营模式,以准确区分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服务协议的不同情形,从而据实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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