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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超市不小心打翻商品,家长是否需要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周女士来电表示,周女士带孩子去超市购物。孩子不小心将一瓶橙汁打翻在地,导致橙汁瓶破损、商品无法正常销售。周女士问:她是否必须为这瓶打翻的橙汁买单?如果是“不小心手滑”导致的意外,和故意损坏有区别吗?超市是否有权要求她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她可以不用赔偿?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周女士,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周女士孩子在超市打翻商品,导致商品无法正常销售,造成了超市的实际损失。因此,超市要求周女士按照商品售价赔偿(即“买单”),是合法合理的。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包括手滑、不小心等意外),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或其监护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与意外的区别主要影响的是责任的性质(是否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处罚),但在民事赔偿层面,都需要赔偿。

如果周女士能证明超市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周女士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周女士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例如:超市地面湿滑,导致孩子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打翻了商品;商品摆放不稳,轻轻一碰就掉落;货架或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妨碍正常通行。在上述情况下,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身也有过错,周女士可以根据过错程度主张减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小孩在超市不小心打碎东西后,是否需要原价赔偿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小孩的过错程度、双方协商的结果以及监护人的责任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家长或监护人与超市进行积极沟通,以寻求一个合理且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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